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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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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21: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接地

原来接触的都不需要单独接地啊,那个规范中要求的?新出的吗?
发表于 2012-6-22 22: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接地

从国标的字眼看,这应该是防爆场所的特殊要求。

而防爆环境下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中都明确定义,必须接地,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而针对范围更广的自动化仪表施工验收规范中,则注明对于低压以及通过可靠连接的仪表的接地需要看设计文件。

从以上国家标准上可以看出,国标在此环节上还是口径统一的,石化标准很有可能是疏忽了。
发表于 2012-6-22 23: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接地

规范中很明确的字眼,应接地设计。
发表于 2012-6-22 23: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接地

根据法律的的基本原则,国法大于地方法。

标准规范也应符合此原则,因此,国家标准规范应高于行业标准
发表于 2012-6-23 00: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接地

根据最新的石化规范,即SHT 3521- 2007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9.9 款 9.9.1~3
当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外壳、仪表盘、箱、柜、盒、电缆槽盒、保护管、支架、底座等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用电电压不高于36V时,可不做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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