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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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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8: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仪表调校


第一书 一般规定


第11.1.1条 仪表的单体调校宜在安装前进行。
第11.1.2条 仪表系统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调试。
第11.1.3条 仪表调校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清洁、安静、光线充足或有良好的工作照明,不应在振动大、灰尘多、噪音大、潮湿和有强磁场干扰的地方设置调校室;
二、室内温度在10~ 35℃之间,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 85%,无腐蚀性气体;
三、有上、下水设施。
第11.1.4条 仪表调校用电源应稳定。50赫220伏交流电源和48伏直流电源,电压波动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0%;24伏直流电源,不应超过±5%。
第11.1.5条 仪表调校用气源应清洁、干燥,露点至少比最低环境温度低10℃,气源压力应稳定,波动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0%。
第11.1.6条 调校用标准仪器、仪表应具备有效的鉴定合格证书,其基本误差的绝对值,不宜超过被校仪表基本误差绝对值的1/3。
第11.1.7条 仪表的调按点应在全刻度范围内均匀选取,其数量为:单体调校时不少于5点;系统调试时不少于3点。
第11.1.8条 弹簧管压力表、双金属温是指示计经调校合格后,应加封印。


第二节 单体调校


第11.2.1条 被校仪表应外观及封印完好,附件齐全,表内零件无脱落和损坏,铭牌清楚完整,型号、规格及材质符合设计规定。
第11.2.2条 被校仪表在调校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一、电动仪表在通电前应先检查其电气开关的操作是否灵活可靠。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国家仪表专业标准或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二、被校仪表的阻尼特性及指针移动速度,应符合国家仪表专业标准或议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仪表的指示和记录部分应:
1.仪表的面板和刻度盘整洁清晰;
2.指针移动平稳,无摩擦、跳动和卡针现象;
3.记录机构的划线或打印点清晰,没有断线、漏打、乱打现象;
4.记录纸上打印点的号码(或颜色)与切换开关及接线端子板上标志的输入信号的编号相一致。
三、报警器应进行报警动作性能试验。
四、电动执行器、气动执行器及气动薄膜调节阀应进行全行程时间试验。
五、调节阀应按本规范第2.1.6条规定进行阀体强度试验。
六、有小信号切除装置的开方器及开方积算器,应进行个信号切除性能试验。
七、调节器应进行手动和自动操作的双向切换试验,具有软手动功能的电动调节器还应进行下列试验;
1、软手动时,快速及慢速两个位置输出指示仪表走完全行程所需时间的试验;
2.软手动输出为4.960伏(19.8毫安)时的输出保持特性试验;
3.软、硬手动操作的双向切换试验。
第11.2.3条 被校仪表或调节器应进行下列项目的精确度调校:
一、被校仪表应进行死区(即灵敏限)、正行程和反行程基本误差及回差调校。
二、被校调节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手动操作误差试验;
2.电动调节器的闭环跟踪误差调校;气动调节器的控制点偏差调校;
3.比例带、积分时间、微分时间刻度误差试验;
4.当有附加机构时,应进行附加机构的动作误差调校。


第三节 系统调试


第11.3.1条 系统调试应在工艺试车前且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一、仪表系统安装完毕,管道清扫及压力试验合格,电缆(线)绝缘检查合格,附加电阻配制符合要求;
二、电源、气源和液压源已符合仪表运行的要求。
第11.3.2条 检测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即变送器或检测元件处)输入模拟信号,检查系统的误差,其值不应超过系统内各单元仪表允许基本误差平方和的平方根值;
二、当系统的误差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单独调校系统内各单元仪表及检查线路或管路。
第11.3.3条 调节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设计的规定,检查并确定调节器及执行器的动作方向;
二、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给调节器输入模拟信号,检查其基本误差、软手动时的输出保持特性和比例、积分、微分动作以及自动和手动操作的双向切换性能;
三、用手动操作机构的输出信号,检查执行器从始点到终点的全行程动作。如有阀门定位器时,则应连同阀门定位器一起检查。
第11.3.4条 报警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内的报警给定器及仪表、电气设备内的报警机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给定值进行整定;
二、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输入模拟信号,检查其音响和灯光信号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第11.3.5条 联锁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内的报警给定器及仪表、电气设备内的报警机构的整定及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3.4条的规定;
二、联锁系统除应进行分项试验外,还应进行整套联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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