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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防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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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21: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电器防爆等级

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第2.2.4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第2.2.5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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