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1234 发表于 2012-7-5 20:28:04

自保及报警器操作维护规程

自保及报警器操作维护规程

一、
技术要求
1、各种仪表及调节阀的性能应符合相应仪表的技术标准。
2、各种带电接点的仪表和电气元件的接点接触要良好可靠。
3、各种自保单元和设备的切换或开闭动作要准确灵敏。
4、成套的自动保护系统及报警系统,应保证其动作程序正确无误。
5、原始资料(报警点、设定值、线路原理图、修改记录等)应当齐全、完整、准确。
6、自动保护系统及报警系统按设计组装时,应做到:
(1)
接线正确牢固
(2)
电线绝缘良好
(3)
气管不堵不漏
(4)
安装地点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仪表的技术要求
7、自保系统的有关仪表、设备、附件以及电源、气源、接线端子、阀门等(包括室内室外)都应有明显的标志和编号,防止误用,严禁乱动。
8、自保及报警系统用于易燃易爆和腐蚀性气体较强的环境时,必须采取防腐、防爆措施,并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费器材。

二、
操作维护
1、新建或停工检修的装置,在开工前必须对装置的重要自保、报警系统按下列步骤进行联动校验:
(1)
检查各仪表的报警点或联锁动作点的动作是否符合要求。
(2)
先对被检查回路的一次表或信号器输入测量信号,使其处于正常范围内,检查整个系统的报警及自保单元、设备是否处于正常时应有的位置和状态。
(3)
升高或降低测量信号值,使其逐步的由预报警点到报警点到联锁点。当测量信号每超过一个极限值时,检查系统中的报警及自保单元、设备是否处在“事故”时应有的位置或状态,并注意动作程序是否正确。
(4)
在“事故”状态时检查灯光、音响、消除按钮、阀门等的工作情况及所处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5)
在将测量信号值改变到正常范围内。检查自锁设备或自锁线路,在“自锁”作用未解除之前,整个未消除之前,整个自保系统是否仍能保持在“事故”状态,报警系统是否恢复到“正常”状态。
(6)
人工消除自保系统的“自锁”之后,检查各单元和阀门,看其能否恢复到“正常”状态,并注意动作程序是否正确。
(7)
上述各步骤如发现有不正常或不可靠现象时,应当在消除故障之后,再重复进行联锁动作校验,直到所有的动作均正确、可靠、无误时为止。
(8)
一个系统检查合格后,应当先检查与此系统有关联的系统,然后再逐个检查其他系统。
2、重要自保系统的操作维护规程
(1)
操作及维护均应有专人负责
(2)
仪表的报警和联锁动作的设定值应根据需要用文字下达,任何人不得任意改动,如果需要改动,则必须由生产和电仪负责人共同签字。检查定值合格后,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3)
“自动-手动”或“正常-事故”的切换阀应建严格的操作制度,由生产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乱动。
(4)
在操作过程中若需要检查。修理及调试有关仪表和元件时,必须征得生产和电仪超级负责人同意,在生产操作班长的配合下切断系统或采取有效措施以后,方可进行。在检查、调试完毕后,应及时汇报,会同操作班长投入运行,并做好记录。
3、系统启用前应做如下工作:
(1)
各种一次仪表按相应要求做好启用前的准备工作。
(2)
检查各种信号器及定值器的设定值是否正常。
(3)
消除各自锁切换器(自锁三通阀)或其他自锁线路的自锁作用,使接至阀门的操纵信号有正常的通道。
(4)
检查各种切换阀门是否处于正常操作应有的位置。调节阀的手轮应放在“自动”或中间位置。对全自动的自保系统,一般应将三通切换阀当在手动或制动位置。对半自动的自保系统,则必须放在“正常”位置。
(5)
投运前应重做联动校验,由生产车间负责人和操作班长在场验收,并做好记录,交接记录。
4、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
(1)当被测变量超过设定值发出警报时,生产人员一般应先采取措施,尽量使操作会恢复正常,不应当立即启用自保系统的“自动”状态。只有被测变量在采取措施后,情况依然继续变化或异常紧急时,方可启用自保系统的“自动”状态“全自动”系统将三通阀切至“自动”位置,“半自动”系统的阀切至“事故”位置)。待事故处理完毕,生产回复正常后,应将上述三通阀切会原有的位置,并将设备或线路的“自锁”状态消除,恢复正常的信号通道。
(2)在检修、调试和维护自保系统时,必须注意防止发生错误线路、误触接点,或因所用工具及其它的意外因素而造成的接地短路事故发生。
5、日常的维护工作:
(1)经常检查电源或气源是否正常,空气过虑器应定期防水,排污。
(2)系统中的一次表和调节阀应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巡检和维护。
(3)对于单动滑阀等应按相应规定,经常检查它的活动情况。
(4)在灰尘较多、腐蚀性气体较浓的地方停工时应当检查继电器、信号器、开关等的电接点,看其是否有接触不良的情况。


在震动较强烈的地方,应当注意检查管路和电线的接头是否有松动、脱开或接触不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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