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anger 发表于 2012-6-22 07:18:58

电气安规问题

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使用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

),加强绝缘不得小于(

),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A 1MΩ、5MΩ
B 2MΩ、5MΩ
C 2MΩ、7MΩ

乖乖女 发表于 2012-6-22 11:52:33

RE:电气安规问题

 手持电动工具按对触电的防护可分为三类

  Ⅰ类工具的防止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有一个附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保护接地,使可触及的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会变为带电体。

  Ⅱ类工具的防止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附加的安全保护措施(但不提供保护接地或不依赖设备条件),如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它的基本型式有:①绝缘材料外壳型,系具有坚固的基本上连续的绝缘外壳;②金属外壳型,它有基本连续的金属外壳,全部使用双重绝缘,当应用双重绝缘不行时,便运用加强绝缘;③绝缘材料和金属外壳组合型。

  Ⅲ类工具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所谓安全特低电压,是指在相线间及相对地间的电压不超过42V,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随着手持电动工具的广泛使用,其电气安全的重要性更显得突出。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对手持电动工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其内容至少应包含: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程序、使用前的检查部位项目、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操作者应注意的事项等。此外,还应对使用、保养、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重视对手持电动工具的检查、使用维护的监督,防震防潮防腐蚀。

  使用前,应合量选用手持电动工具

  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Ⅰ类工具。使用Ⅰ类工具时,应配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在潮湿场所应使用Ⅱ或Ⅲ类工具,如采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动作电流不大于30μ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作业时,应使用Ⅲ类工具,或装有漏电保护器的Ⅱ类工具,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不大于15μ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

  安装使用时,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装置应远离作业场所。

  工具的电源引线应用坚韧橡皮包线或塑料护套软铜线,中间不得有接头,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作业时,不得将运转部件的防护罩盖拆卸,更换刀具磨具应停车。

  在狭窄作业场所应设有监护人

  除使用36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隔离变压器副绕组不接地、电源回路装有动作可靠的低压漏电保护器外,其余均配戴橡胶绝缘手套,必要时还要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操作隔离变压器应是原副双绕组,副绕组不得接地,金属外壳和铁心应可靠接地。接线端子应封闭或加护罩。原绕组应专设熔断器,用双极闸刀控制,引线长不应超过3m,不得有接头。

  工具在使用前后,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有:外壳、手柄有无破损裂纹,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工具转动部分是否灵活、轻快无阻,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保护线连接是否正确可靠,电源开关是否正常灵活,电源插头和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每年至少应由专职人员定期检查一次,在湿热和温度常有变化的地区或使用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梅雨季节前应及时检查,检查内容除上述检查外,还应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电路对外壳的绝缘电阻。对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也须检测绝缘,Ⅰ类工具应小于2MΩ,Ⅱ类工具应小于7MΩ,Ⅲ类工具应小于1MΩ;否则应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

  工具的维修应由专门指定的维修部门进行,配备有必要的检验设备仪器。不得任意改变该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使用低于原性能的代用材料,不得换上与原规格不符的零部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漏装或任意拆除。 把安全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维修后应测绝缘,并在带电零件与外壳间做耐压试验。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的Ⅰ类工具其耐压试验电压为950V,Ⅲ类工具为380V,用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的Ⅱ类工具的试验电压为2800V

shirley 发表于 2012-6-22 16:26:08

RE:电气安规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油化字[2004]4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所属企业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见附件)。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一) 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审请用电,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相关现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若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前,需先向接引点所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用火作业后,再向用电接引部门申请临时用电。
(二) 用电接引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确定接引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 用电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存在的风险,负责临时用电过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进行生产环境临时用电作业过程风险评价,提出相应风险削减措施,保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四) 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电气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送电时间,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临时用电作业票》生效。
(五)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由接引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六) 《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供电单位存留。
第三章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第八条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十一条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第十四条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
第十六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在炼油化工装置内临时用电应按用火等级办理用火手续。
第二十一条远离厂区车间(站)临时用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科室签发人栏目由分管主任签字),措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职 责
第二十三条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车间:车间现场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第二十五条电源接引单位: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根据临时用电时间、地点变换要求重新办票。每天送、停电时间按“用火作业票”时间执行,不见用电单位出具的“用火作业票”不送电。对临时用电的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告厂有关部门处理。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过程组织风险评价制定削减风险措施,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忧伤世界 发表于 2012-6-22 20:59:43

RE:电气安规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油化字[2004]4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所属企业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见附件)。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一) 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审请用电,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相关现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若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前,需先向接引点所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用火作业后,再向用电接引部门申请临时用电。
(二) 用电接引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确定接引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 用电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存在的风险,负责临时用电过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进行生产环境临时用电作业过程风险评价,提出相应风险削减措施,保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四) 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电气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送电时间,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临时用电作业票》生效。
(五)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由接引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六) 《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供电单位存留。
第三章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第八条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十一条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第十四条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
第十六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在炼油化工装置内临时用电应按用火等级办理用火手续。
第二十一条远离厂区车间(站)临时用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科室签发人栏目由分管主任签字),措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职 责
第二十三条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车间:车间现场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第二十五条电源接引单位: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根据临时用电时间、地点变换要求重新办票。每天送、停电时间按“用火作业票”时间执行,不见用电单位出具的“用火作业票”不送电。对临时用电的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告厂有关部门处理。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过程组织风险评价制定削减风险措施,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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