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和火灾报警用电分类
工业中消防用电负荷分类及火灾报警用电负荷分类依据。RE:关于消防和火灾报警用电分类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RE:关于消防和火灾报警用电分类
<div class="quote">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qqmm12 发表于 2010-3-26 09:02 <img file="http://bbs.hc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 onload="thumbImg(this)" alt="" />
RE:关于消防和火灾报警用电分类
9 系统供电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