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的 发表于 2012-6-22 13:55:22

避雷针按旧标准图制作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

我公司做项目工程中,新建了两个塔式避雷针,在工程验收时气象部门说避雷针的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拆除重新制作。经过核实,设计图选的制作标准图号为旧的标准图;气象部门是按照新标准图的要求。请教各位专家,按照旧标准图制作的避雷针能否满足要求和能否使用。(如果重新制作得花10多万元)

敌法师 发表于 2012-6-22 16:31:42

RE:避雷针按旧标准图制作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

个人觉得只要满足保护范围和接地电阻与电流泄放能力的需求,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否则不是所有老厂的避雷系统都需要重新设计和安装?多和防雷部门沟通几次,应该不需要重做。

收费员 发表于 2012-6-22 19:08:02

RE:避雷针按旧标准图制作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

吃一堑长一智,如果你们按照以下法规执行,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黄昏了 发表于 2012-6-22 21:44:22

RE:避雷针按旧标准图制作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

三楼说的非常对,以后的工程肯定按照上述要求区履行程序;但是对已经做好的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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